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国行政法辞典

扰乱金融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91页(522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违反外汇管理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扰乱金融行为:(1)未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外汇业务,或者超越批准经营范围扩大外汇业务的;(2)未经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境内机构在国内外发行具有外汇价值的有价证券,接受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的银行、企业贷款的;(3)除经管机关批准,境内机构以外汇计价结算、借贷、转让、质押,或者以外币流通、使用的;(4)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超过规定价格买卖外汇,以及倒买倒卖外汇的。

依照法律规定,对扰乱金融行为的处理是:(1)属于上述第一项行为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或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其经营外汇业务,停止超越批准范围的外汇业务,或者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非法经营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或者罚款、没收并处。(2)属于上述第二项行为的,禁止其发行新的债券或者接受新的贷款,并可按其债券或贷款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3)对属于上述第三、第四项行为的,强制收兑违法外汇,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违法外汇等值以下的罚款,或者罚款、没收并处。

上一篇:逃汇 下一篇:结算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