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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90页(636字)

在我国境内的单位、企业或个人违反我国外汇管理法规,将应该出售给国家的外汇,私自转移、转让、买卖、存放国外,或将外币、外汇、外汇资产私自携带或邮寄出境的违法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逃汇:(1)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内机构将收入的外汇私自保存、使用、存放境外的,违反《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的规定,将收入的外汇存放境外的;(2)境内机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低报出口货价、费用、佣金等手段少报外汇收入,或以高报进口货价、费用、佣金等手段多报外汇支出,将隐匿的外汇私自保存或存在境外的;(3)驻外机构以及在境外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不按国家规定将应当调回的利润留在当地营运或移作他用的;(4)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派往外国或港澳地区的代表团、工作组及其人员不按各该专项计划使用外汇,将出国经费或者从事各项业务活动所得外汇存放境外或者移作他用的。按照法律规定,对逃汇者将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1)逃汇所得外汇尚未使用的,责令违法者或其主管部门限期调回,强制收兑,或者没收全部或部分外汇,并可另按逃汇金额处以10%至50%的罚款;(2)逃汇所得外汇已被使用的,责令其补交等值的外汇,强制收兑或没收,并可另按逃汇金额处以10%至50%的罚款;(3)逃汇所得已被使用而无外汇归还的,按逃汇金额处以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者罚款、没收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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