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94页(408字)
专门经营国内外保险和再保险业务的企业。
1959年以后曾停办国内保险业务,1980年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1983年9月起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地进行各项保险业务。其主要职责:在国内办理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个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在国外办理海洋运输保险、船舶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和邮包运输保险,并代理外国保险公司办理对国际损失鉴定和理赔业务,通过保险业务,以经济方法补偿灾害事故的损失,积聚建设资金,促进对外贸易,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对各种灾害和意外事故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和防止事故的发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设在北京,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公司,在大中城市、重要口岸、工商业比较集中的市辖区和县设立支公司。
各分支机构受保险总公司垂直领导,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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