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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97页(364字)

1985年7月27日国务院发布。

共6章23条。本条例规定:国家金库(简称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在执行任务中,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发挥国库的促进和监督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按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属于同级财政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同级国库的领导,监督所属部门、单位,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范围动用国库库款。条例还对国库的组织机构、国库的职责权限、库款的收纳与退付、库款的支拨等分别作了规定。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3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中央金库条例》同时废止。根据条例规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了实施细则,自198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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