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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监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09页(383字)

对建设活动有以下三种监督:(1)中国人民银行对基本建设拨款的监督。

凡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包括拨款、自筹资金在内),一律通过建设银行支付。对投资使用不当或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银行有权冻结资金、停止拨款。建设银行还监督执行计划、审查基本建设预算、监督实行财务制度,考核经济效果等。

(2)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活动的监督。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由城市规划的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方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3)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的监督。

包括建设企业的主管部门对其下达的指令性建设计划,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履行的监督;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的监督及审计部门的基本建设审计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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