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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许可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10页(296字)

又称土地使用证。

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发给因建设需要申请使用土地单位使用土地的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1)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2)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的;(3)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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