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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29页(406字)

在国际通域水域中,为避免碰撞,保障海上航行安全而制定的必须共同遵守的国际海上交通规则。

主要内容是船舶信号和相遇船之间避免碰撞必须遵守的行动准则,这是分析和处理海上避碰事故的依据。1889年华盛顿国际航海会议首次通过《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后经多次修改。

1972年10月20日在伦敦签定“《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1977年7月15日生效。技术内容规定在《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正文内,共5章38条。

内容包括总则、驾驶和航行规则、号灯和号型、声响和灯光信号、豁免和4个附录。在其中的《驾驶和航行规则》中,具体规定了船舶在任何能见度下,在互见中、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我国于1957年正式接受该规则,又于1980年开始适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但作如下保留:“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非机动船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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