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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信号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29页(497字)

意外事故危及航行和人员安全并且语言联系存在困难时,船舶、水上飞机用于同陆上有关当局(有时通过海岸电台)联络的国际通信规则。

1965年,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第四次会议通过《国际信号规则》,1969年4月1日起执行,这是国际上船舶(包括水上飞机)进行通信联络所必须共同遵守的文件。内容包括:各种旗号、灯光通信、无线电话通信、手旗或手臂通信、声号通信方法;规定了莫尔斯符号、程序符号、无线电话或扬声器喊话时信号字母和数字发音的语言表,紧急情况时使用的单字母信号、带补充码的单字母信号和破冰船与被救援船之间的单字母信号的含义。此外,制订了适用于通常情况的双字母信号和适用于医疗情况的三字母信号。

第一本《国际信号规则》由英国贸易部于1855年草拟,1857年出版,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经多次修改后,于1932年在德里举行的国际无线电报会议上通过,并设立了一个常设委员会。1947年国际电信联盟所属的无线电管理会议提出国际信号规则常设委员会应置于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的管辖之下。

1959年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第一次会议决定承担国际信号规则常设委员会的全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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