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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38页(381字)

1987年4月2日铁道部发布。

共4章60条。规程对货物运输的基本条件,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货物的托运、受理和承运,货物的装卸、交付和运到期限,运输阻碍的处理,货车出租和托运人自备机车、车辆的运输,托运人、收货人组织装卸货物的交接,以及货运事故,赔偿和退补运输费用,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本规程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依据本规程制定了《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方法》、《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快运货物运输办法》、《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等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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