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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39页(394字)

1987年铁道部发布。

共8章39条。是铁路内部处理货运事故的规定。着重明确铁路内部处理货运事故的原则、程序和责任划分。

主要内容:(1)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损坏以及超过容许范围的办理差错,在铁路内部均属货运事故。

(2)货运事故的类别和等级。发生货运事故后,应做好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如实记载事故货物和有关方面当时现状,并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查,找出原因,尽力避免扩大损失。(3)发生火灾、被盗须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会同处理,涉及车辆技术状态的事故,应会同车辆段检查并作检查记录。(4)发现重大事故,应在24小时内向有关站、分局、铁路局拍发“货运事故速报”,并抄报铁道部、主管铁路局、分局。

关于货运事故的赔偿,涉及到如何划分铁路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事故责任,依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基本原则办理。本规则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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