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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45页(621字)

1986年12月16日国务院发布。

共11章58条。主要内容:(1)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船泊和人员。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机关是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

(2)船舶的适航条件,船务人员的职业考核和训练,船舶港务费的缴纳。

(3)船舶、排筏、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的安全责任。(4)外籍船舶获准进出内河港口须申请引航并接受检查、监护,中国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办理签证或接受检查,船舶不得穿越禁航区、不得超载运输,船舶应按规定从事拖带航行、在限速航区应按规定航速行驶,船舶停泊不得妨碍正常航行,对交通安全事故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5)危险货物管理,渡口管理,航道和助航标志的管理。(6)船舶救助。

(7)船舶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调查处理,事故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有义务提供情况和资料;船舶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申请主管机关调解,不申请或调解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8)对维护船舶交通安全有成绩的,由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表彰或鼓励;违反本条例或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主管机关可给予警告、扣留或吊销证书证件、罚款等处罚,不服处罚者可向法院起诉;违反本条例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分别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9)对本条例中的内河通航水域、船舶、设施、作业、交通事故等用语作了简要解释。本条例由交通部制定施行细则、负责解释,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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