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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48页(813字)

1979年9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

共10章53条。主要内容:(1)外国籍船舶在我国港口和沿海水域应遵守我国法律并接受我国港务监督的检查,规则并解释了沿海水域的含义。

(2)外国籍船舶预定到港的申报,进出港口和港内航行、移泊的引航,进出港检验,抵港后武器弹药的封存,无线电设备和信号的使用限制,港口禁止性规定,港务监督有权禁止出港或令其停航、改航、返航的情况,外国籍船舶在我国港口和沿海水域依法航行和安全航行、避风或临时停泊的申请批准及应遵守的事项。

(3)外国籍船舶港内停泊的防范、应急措施,有关船舶上下、灯光及不影响其他船舶航行和其他人员的安全规范,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申请与批准,港内移泊和更改开航时间应遵守港务监督的决定。

(4)外国籍船舶航行、停泊时国旗和信号的使用,进出港和锚泊时呼叫、信号的使用,有关鸣放声号、试笛和使用高频无线电话的限制性规定。(5)外国籍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的信号和安全措施,载运危险货物进出口的申请和签证。

(6)外国籍船舶航行中遇沉没危险或已沉没后的措施,沉船沉物打捞的责任和费用,倾倒废弃物时招用垃圾船的信号,损坏港口设施的责任和赔偿。(7)禁止排放污染物质,排放压舱水、洗舱水的申请手续与批准权限,发生污染事故后的报告、处理、防扩散措施等。

(8)船舶防火安全规则,烧焊作业的安全措施,发生失火或海难的报告以及海难救助。

(9)海损事故报告书的递交期限和方式,外国籍船舶在我国造成人命、财产损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外国籍船舶船员死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等。(10)对违反本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的行为由港务监督按性质、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等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服处分者可在接到处分通知15日内向中国港务监督局申诉。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7年3月12日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进出港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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