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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49页(409字)

1983年4月9日国务院批准,同年4月20日交通部发布。

共20条。主要内容:(1)长江水域的内河主权和对外国籍船舶的管辖权。长江水域指自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与崇明岛施翘河口下游的施信杆取线沿长江向上至张家港之间的干线水域。港口指长江水域中对外开放的南通港和张家港。

(2)本规定的实施由我国港务监督负责,外国籍船舶进入长江水域及港口由我国港务监督批准,并实施各类检查。(3)进入长江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必须遵守的事项,航行或移泊时申请引航,进出港口的证书检验,航行、停泊时的有关旗号和信号,通讯、信号的使用。(4)外国籍船舶在长江水域禁止对我国军用设施或船舶摄影、写生、录像、测绘,禁止射击、游泳、鸣放鞭炮或焰火,禁止其他危及我国国家安全、权益及安全秩序的活动,并规定外国籍船舶必须安全航行、避碰和防止污染等。(5)该规定未规定的事项按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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