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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52页(315字)

1989年2月20日国务院发布。

共11条。主要内容:(1)本规定适用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身体损害赔偿。(2)旅客在航空器内及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死伤,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如能证明旅客死伤是因不可抗力或旅客健康状况造成的,则不承担责任;承运人如能证明旅客死伤是由其本人过失或故意造成的,则可减免赔偿责任。(3)承运人按本规定承担的赔偿最高限额为每人人民币2万元,旅客有人身保险的,不得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台胞的赔偿金,可按外汇牌价确定;旅客或其继承人与承运人就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可以向法院起诉。

本规定由民航局负责解释,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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