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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59页(488字)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

共8章44条。主要内容:(1)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的权限,邮政企业的性质,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邮件、汇款和邮政储蓄的保护,邮政服务与邮政保密,邮件和汇款的所有权,信件包裹业务专管等。(2)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置标准,邮政设施的设置。规定邮政企业的业务范围,邮政企业的法定责任,报刊发行合同,邮政资费的确定、交付和发行,邮资凭证的管理等。

(3)用户依法寄递邮件并接受邮政企业的邮件验视,按时限投递邮件,无法投递邮件的处理,邮政汇款和邮政编码等。(4)邮件优先运出原则,邮件转运,海上邮运,国际邮递物品,邮件检疫等。

(5)邮件、汇款的查询,丢失、毁损、短少事故的赔偿或补救,邮政企业免责条件,用户对损失赔偿发生争议的处理。(6)对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故意破坏邮政公用设施、邮政人员违法、违法寄递物品的处罚,以及不服处罚者的起诉等。(7)邮件、信件、平常邮件、给据邮件、国际邮递物品、邮政专用品的含义,国际邮政条约的适用等。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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