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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78页(457字)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共20条。主要内容:(1)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3级,规定了授予3级学位的标准。(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是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的机构,有权授予各类学位的机构;(3)学位授予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审查决定是否批准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学位名单的决议;(4)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的论文、组织答辩,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

对获得学位者发给相应的学位证书。对非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学位、申请博士学位、申请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条件;对在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问题和有关学位异议、舞弊的处理等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本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本条例,同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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