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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78页(366字)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

共18条。主要内容:(1)国家实行9年制义务教育。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义务教育分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3)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合理设置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4)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有使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的责任。(5)国家在财政、师资等方面采取措施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组织、监督、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6惩处违法占用教育用房、教育经费等行为。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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