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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24页(811字)

对博物馆的业务及安全保卫等工作进行的管理。

1979年6月29日国家文物局发布了《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共22条。条例对博物馆的藏品、陈列、科学研究以及博物馆的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等提出了要求。

为了确保文物、标本安全,保证博物馆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更好地发挥博物馆的宣传教育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1985年1月25日文化部、公安部发布了《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共9章28条。主要内容:(1)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必须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

(2)规定了博物馆行政领导的主要职责,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的配备,以及保卫组织的日常工作。(3)确定重点要害部位的范围,建立和健全以安全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订防盗措施,抓好消防工作,因地制宜,制订技术防范规划。

(4)规定在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中有下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表扬、奖状、奖金、晋级、提职和记功:①安全措施落实,忠于职守,全年未发生案件、事故的;②主动发现隐患,及时果断处置,避免发生案件、事故的;③积极反映情况,提供线索,协助公安保卫部门破案,有显着贡献的;④为保护国家财产,在与犯罪分子和自然灾害斗争中奋不顾身的;⑤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对安全保卫工作认真负责,全年未发生较大的案件、事故的。(5)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政纪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①凡因对安全保卫工作不重视,对重大隐患不积极整改,或有条件安装报警设施而不予安装,以致造成案件、事故的;②有章不循,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文物被盗或发生事故的;③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不坚持原则,发现重大问题不请示汇报,造成案件、事故的;④对文物被盗、损坏、丢失等情况,隐匿不报的;⑤以权谋私,倒卖文物的;监守自盗、内外勾结作案的;⑥知情不举,窝赃、销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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