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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古钱币抢救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27页(348字)

1984年2月8日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主要内容:(1)古钱币同其他文物一样,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冶炼厂及其他一切以废铜为原料的工厂,必须立即停止熔炼古钱币及其他文物。冶炼厂、废旧物资回收部门等单位,要加强对废旧物资中古钱币的拣选工作。

对拣选出的古钱币,必须单独封存、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接收,不得自行处理或销售。

(2)各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接收古钱币,按照不同废旧材料的国家调拨价或本地区规定的供应价作价,经费由文化部文物局专款支付。

(3)对拒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擅自熔炼、损毁、处理、销售、侵吞古钱币,或拒不拣选、检查、接收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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