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的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25页(2662字)

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会对其注册登记的某一事项或若干事项做新的调整和改变,其中包括改变企业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注册资金和财产组织形式等,其中也包括企业法人的合并与分立。同其它事项的改变一样,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是出于不同原因,并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之后才能完成的。

1.企业合并的程序

企业合并的程序,实为企业合并的行为规范,从实际合并情况看,主要有如下几个规定程序:

(1)确定目标,交换资料

合并是双方企业的事情,需要合并双方都有这种意向,互相选择。一旦目标确定后,就可以进入合并前的准备阶段了,主要是资料的交换。双方相互提供具有真实合法的产权及独立法人的证明文件。被合并方要提供财产清单,包括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房地产、材料、产成品、发出商品、应收应付款、银行存款等明细表,提供在职与退休干部、职工的花名册和工资福利待遇等主要资料证明。合并方要提供资信证明文件,提供合并后企业的发展方案,提供帮助被合并的企业偿还债务、安排职工的意向书。

(2)调查论证,进行可行性研究

这一阶段主要是召集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对合并的决策进行咨询和论证,并到被合并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核实资料的准确度,对合并的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并拿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此基础上,由双方工作小组正式谈判,共同起草企业合并的方案。

(3)民主讨论决策,把合并方案交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合并工作是企业经营的重大决策,关系到全体职工的切身利益,应当体现双方职工的意愿。因此,合并方案必须交职代会讨论通过。这也是企业合并的法律手续之一。

(4)报批审查

这是指合并方案要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不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还是集体所有制企业,都必须有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方能合并,这是合并过程中必须履行的行政手续。

(5)清产核资

这是企业合并的重要环节,应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审计、银行、房产、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组成资产评估小组。评估小组一般都有较高水平。跨行业、跨地区的企业,要由合并企业双方的主管部门派人参加。规模特别大、技术复杂的企业,应成立联合资产评估小组。在实践中,资产评估方式可分为3种:1是按资产帐面价值核实评估,即依据被合并方企业上年底的财务报表,对其资产按实物进行核实,清除水份和“死帐”。2是按被合并方帐面评估,主要依据卖方的财务报表估计其资产价值。3是按现行市价对实际资产重新进行估价。

(6)法律公证

合并双方应在主管部门、财政、税收、银行等部门参与下,双方的法人代表正式签订合并协议书,并由公证机关公证。公证的内容包括:

①双方职代会同意合并的决议;

②双方主管部门同意合并的批示;

③被合并企业清产核资报告和银行资产评估报告;

④合并双方签订协议书;

⑤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

(7)工商变更登记

合并双方都应到工商法人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合并后续存的企业办理法人变更登记,因合并而消亡的企业办理解散登记。

企业合并以后,企业的法人地位发生了变更,其内容包括:

①被合并方企业的法人资格随着企业的资产所有权(经营权)的转移而丧失,在到原法人登记机关作出注销法人资格登记后,它就彻底丧失了独立的法人地位。

②企业合并后继续保留法人资格的合并方企业应到原法人登记机关作法人变更登记,包括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等与原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部分作变更登记。

由于企业的合并,被合并企业原来的债权债务将随产权(经营权)的转移而转移到新的产权所有人(或经营权享有人)手里。具体内容包括:如果一个企业以购买的方式,即对被合并企业的所有资产作出了给付,合并另一企业,则被合并企业的债权自然归合并方企业所有。如果企业合并是依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而进行的,属无偿合并的情况,则被合并企业的债权可以依合并合同转给合并方,或保留在原上级主管部门。如果合并合同中无此约定,则债权应由合并方享有。

2.企业分立的形式和程序

由一个企业法人依据法律规定、行政指令或是企业自行决策,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法人的行为,称之为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的原因主要是为了企业发展扩张的需要;或是出于改善企业的不利局面。

企业分立的形式主要有两种:1是在一个企业法人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法人之后,原企业法人不再存在,而只有新的企业法人,这种形式可称为新设分立;2是在一个企业法人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之后,原企业法人与新企业法人共同存在,原法人没有完全分解,新法人只是原法人的1个(或若干个)组成部分(或部门),这种形式可称为局部分立或增生分立。

企业分立的程序与企业合并的程序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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