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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立法的目的和依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40页(1466字)

《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一条明确指出《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

我国《土地管理法》立法依据有下述几个方面:

(1)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所提出的“要尽快制定和颁布土地法”的指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法律条文,是制定土地法规的立法基础。现摘录如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八条 农村人民公社、农村生产合作社和其它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浸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

(3)《民法通则》有关土地的法律条文: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这三条明确了下列几个问题:①明确了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劳动群众集体;②明确了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土地和其它自然资源有经营管理权;③明确了集体对国家所有土地的使用、收益权;④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自然资源有承包经营权;⑤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规定土地及其它资源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表明了保护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土地是坚定不移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

《民法通则》的规定是土地立法必须遵循的原则和依据。

(4)依照我国人口多、耕地少、人均耕地紧缺,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基本国情。

(5)根据我国土地乱占滥用严重、耕地面积急骤减少、违法占地现象普遍,必须加以清理、抑制、制止、切实解决土地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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