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设立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23页(3313字)

1.公司的种类

在创立公司之前,首先应明确究竟要组建什么类型的公司。在公司制度的发展历史中,有以下几种公司形式:

(1)无限责任公司

这种公司的股东必须以其个人财产为公司的一切债务提供担保,一旦公司资不抵债,股东则必须以其个人资产担负清偿责任。因此这种公司的信誉比其它类型的公司更高。但是这类公司股东的风险太大,资本亦不易筹措。

(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这是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创立,全部资本分为均等的股份,所有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公司。股东购买股票取得股东权,同时以股票的价金作为对公司的出资,因而股东可以用现金和实物(折价)以及无形资产出资;股权可以自由转让;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这种公司最便于集中社会资金,并分散股东的风险。大多数股东不参与日常经营,有利于管理专业化的发展。但是,这种公司的设立程序较复杂,管理机构也较庞大;同时,股东的流动性大,对公司的责任心不强。

(3)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是由1人或1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1人或1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股份两合公司也是由无限和有限责任这两种股东所组成,而公司资本分为均等股份的公司。这两种公司兼有无限公司和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其中,负无限责任股东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股东只提供资本和分享收益,无权参与管理。因而,这两类公司的两种股东之间的责任往往分派不均,使得公司的稳定性较差。在许多国家,这类公司已被淘汰了。

(4)有限责任公司

这是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这种公司克服了无限公司股东风险太大的弊病,弥补了两合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不均的不足,又可避免股票上市所产生的不利影响。这种方式很适合中小型企业的组建,在很多国家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在我国,目前允许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组创企业,在法律允许的地区,也可以组成股份有限公司;但还没有无限公司存在(法律上也没有这种许可),这是为了防止无限公司的破产所引发的连锁反应。

确定公司类型之后,公司的创立人即可按照各类公司不同的方式开始设立程序。

2.无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无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最为简单,只需确定股东、制定章程和注册登记即可。

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是其创立人。因为无限公司“人合性”很强,股东不得随意变更。设立时,一切重要事项均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的章程也应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后方能生效。

无限责任公司在成立时无需股东缴足股款,只要有股东信用的保障,就不会影响公司的成立和运营。

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规则比无限公司要严格一些。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通常有较严格的规定。在章程中,通常要包括公司的名称、业务范围、所在地、股东的姓名和住所、资本总款、每股股资金额和各股东出资额、盈余和亏损的分派比例或标准、董事人数和姓名、以及公司的公告方法和章程订立日期等。此外,章程中还可以包括股东会的召集与决议方法及其表决权的计算方法、股东非现金出资的种类和数量及其估价、解散的事由、应由公司负担的设立费用,以及其他经全体股东同意记载的事项。公司章程必须由全体股东亲自(或正式授权他人代理)参与且一致同意订立,并签名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创立公司时,必须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即在限定期限内缴清其全部作为出资的资产(只能是现金和实物,不能以信用或劳务作出资)。

上述程序完成之后,公司的创立人即可向注册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主管机关在审核有关文件,并对公司股东的出资进行查验(包括出资实物财产的估价和股资款额的支付等事宜)之后,予以核准登记。

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最为严格。下面我们从发起人的地位、章程的订立以及设立的方式3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发起人是指公司的创立人。由于这类公司股东的流动性大,股东未必就是公司的创立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就是设立中的公司代表。他们必须有3人(含3人)以上;他们的发起行为是公司设立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负责订立章程并在章程上签字盖章;他们有权依照章程取得优先股和发起行为的报酬,以及其他章程许可的特权;他们同时还要在设立过程中,负担连带认缴股款的义务;在公司不能设立或设立无效时连带负担设立费用及有关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这类公司的章程分绝对必要事项、相对必要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其中,绝对必要事项一般包括公司名称和所在地、业务范围、股份总数及每股金额、发起人姓名和住所、公司公告方式、董事及监察人和审记员的人数及其任期等。相对必要事项一般包括股份的种类及特别股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股东的姓名和住所、以实物出资的有关事项、发行溢额股份的总额利益价额、设立费用和盈余分派等事项。这些事项若不记载,则没有法律效力,若记载则有效。任意记载的事项诸如股款缴纳方法、股东会的召集及其时间和地点、股份的过户转让等,这些事项通常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均可以记入章程,同样有效。

再次,这类公司的设立方式一般有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股设立。

发起人设立是由发起人自己认足全部首期发行的股份,而不向社会公开募集,并认缴应付的股款,同时选任董事和监事(即设立公司主要管理机构),而后,向主管登记注册的机关申请注册。经核准注册之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便正式成立了。

募股设立是由发起人首先认购,首期发行的一部分股份,其余股份不可向社会公开募集。募股时,应由发起人订立招股章程,并报请政府的证券主管机关审核批准之后,方可公布招募和认股。招股章程应包括公司章程的绝对和相对必要事项,发行价格、发起人所认股份金额股份转让的规定,办理股额缴纳的银行和其他机构,以及特别股、无记名股、分配建设股息、公司存续时间及解散事由等方面的事项。发起人有权向各认股人催缴股款;同时,召开由2/3以上股份的认股人参加的公司创立会议,审查设立程序,修订章程,并在创立会上选举组建公司主要管理机关。而后,由该管理机关负责办理公司注册手续。公司一经注册便正式成立,创立会也就自行解散,认股人和发起人都成为公司的股东。

企业创立以后,在市场竞争和经营过程中,会遇到新情况,发现新问题,不断地发生各种各样的变化与调整。合并、分立、整顿、解散等就是各种变化中的重大企业行为。这些企业行为的发生及合理处置,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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