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1995年森林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07页(298字)

蒙古1995年4月通过并开始实施新的《森林法》。该法律主要规定:注重森林资源与环境的保护;不再允许皆伐,但仍可进行择伐;自然与环境部规定各地采伐限额,各地区根据采伐限额确定采伐区;采伐企业每采伐1棵树,必须植树3棵-5棵,对未达到要求的予以处罚;大城市建立80公里保护区,小城市为30公里;主要河流两岸2公里为保护带;30度以上的坡地禁止采伐;1万平方米以下的小林地,森林边沿50米禁止采伐;将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地区、濒危物种栖息地、生态敏感地区、对集水区保护有重要作用的地区、土壤侵蚀与滑坡严重的地区、重要的狩猎与游憩地区划为保护地带或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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