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设立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22页(1352字)

个体工商户是公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授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公民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经核准后取得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国家保护其各种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它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1.开业登记程序

开业登记是指公民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审核登记的全过程。开业登记的程序、登记事项,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整个过程依法进行。

开业登记程序可分为申请和受理、审查、核准和发照三个相互联系的阶段。

(1)申请和受理

首先,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向经营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递交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的家庭住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等,同时提交有关证件。然后,工商行政管理所对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查,手续完备的,予以受理,发给申请开业登记表。申请人填写申请开业登记表后,将表交回工商行的管理所;手续不完备的,退回申请人初办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

审查分为工商行政管理所的审查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审查,这两种审查是前后相联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受理申请人的开业登记申请后,要对所有登记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进行审查;如有必要,还可以实地调查。经过审查,符合规定的,由所长签署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工商行政管理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手续不完备的,退回工商行政管理所,由工商行政管理所通知申请人。

(3)核准和发照

对符合规定的申请,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核准,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填写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所通知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至此,开业登记程序完成了,申请人持营业执照,可以从事经核准的经营活动。

完成这个程序,至多不能超过30天。工商行政管理所在地正式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办完所有规定手续,并将材料报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所报送的审批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2.登记项目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是: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及经营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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