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20页(2252字)

在我国,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私营企业的设立程序也包括筹备和申请登记两个阶段,而其登记程序比较简单,只须按一般规则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即可。下面仅就私营企业创立的筹备阶段作几点说明。

1.创立人

在我国,可以申请创立私营企业的人包括:农民,城镇待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辞职、退职人员,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退休人员和其它人员。在职的国家公职人员和全民、集体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创办私营企业。

2.开办条件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名称;

(2)有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有符合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条件和范围;

(5)有必要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管理机构。

申请开办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合伙人共同签订的合伙协议书。

申请开办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名称应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

(2)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

(3)投资人在2人以上30人以下;

(4)注册资金取得合法的验资证明;

(5)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

3.可选择的行业

国家允许私营企业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不允许私营企业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不允许其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产品。

4.财产形态

从财产形态上看,我国允许三种私营企业创立: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企业的创立人在申请注册之前,必须明确该企业将要采取何种财产组织形式,从而以适当的方式和条件向工商行政机关申报。若有30人以上的出资人欲创办私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专项申报,经同意后才可办理登记。

5.登记审批程序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必须持有关证件在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私营企业登记审批程度可以分为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和公告六个步骤。对从事国家规定需办理许可证或专项审批的行业和商品经营活动的,首先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许可证和专项批文后,才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1)申请

私营企业的开办者按照规定,持办理登记所需要的各种证件和文书、表格,到企业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2)受理

登记主管机关接受私营企业的登记申请。登记主管机关检查验收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有关证件,手续齐全的,发给申请登记表,由申请者填写完毕后交由登记主管机关;手续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3)审查

登记主管机关对私营企业开办申请者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写的申请登记表的有效性、合法性与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审查登证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手续不完备的,退回补办;情况不实的,退回更正;不具备私营企业登记条件的,予以驳回。

(4)核准

对具备登记条件的,作出核准决定,将决定通知申请人。从受理到作出核准决定,时间不得超过30天。

(5)发照

登记主管机关对核准登记的私营企业颁发营业执照。

(6)公告

对核准登记的私营有限责任的公司,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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