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18页(4129字)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由外国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出资(或参与出资)而在国内创立的企业。这种企业要求必须有外国的企业法人及其它经济组织,或外国公民出面创立和出资,不论是外商独资还是中外合资,也不论是中外合资还是中外合作,只要这种企业获准在中国设立,并具备法人的条件,便一律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在我国,依据有关法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是由外商在中国境内,经中国政府批准,同中国的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投资而创立的企业。这种企业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因而必须是法人。合资各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之上,按照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分享各种合法权益,并承担风险和亏损。

第二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这是由外商在中国境内,经中国政府批准,同中国的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合作经营的企业。这种企业与前者不同,它可以不是法人。如果符合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合作各方按照合作企业合作中的约定共同投资,或共同提供合作条件而合作的企业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方式,以及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也应当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来处理,不一定取决于各方的出资比例。

第三类,外资企业。这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均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但这里的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人条件的,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由于这些企业的创立人(出资人)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外国公民,因此,为了鼓励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保障我国对外开放这一基本国策的实施,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与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我国的法律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作出了特别的规定。

1.立项

立项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向我国政府的计划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提出拟与外方合资或合作的建议,并获批准的过程。这是我国政府部门对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的一种具体指导和控制。

这种立项的批准部门是依据国家计划的审批权限和隶属关系,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而确立的。即对于在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之内的生产性或非生产性项目,其建设、生产条件无须国家综合平衡,产品无须国家包销和属国家非专营范围,出口不涉及配额,中方资金落实,能自行偿还外汇投资的,由中方创立人按隶属关系和审批权限,报请国务院各部委或地方政府的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对于建设、生产条件需要国家综合平衡,产品需要包销,出口涉及配额的,由中方创立人按隶属关系,通过地方政府企管部门报请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而对于超过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的生产性项目,则由国家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请国务院审批。

中方创立人在申报立项时,须按照上述规定向立项批准部门先后提交设立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中方创立人编制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这两部分文件被批准后,才可转入下一个设立程序。

需要说明的是,这一程序仅涉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创立人。因此,在立项过程中,外方创立人(即外方合作人或出资人)一般可以是已经选定了的,但有时,如果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很高,也可以先行立项,然后再选择外方合资人或合作人。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外资企业的设立无须在我国主管部门等机构申报立项,而直接进入下一个程序。

2.审批

审批是指我国政府主管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查批准机关,对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决定是否批准的程序。其中审查批准机构是指我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经国务院授权的其它部门和地方政府,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的审批申请,一般由中方创立人提出,外资企业的审批申请则由外方创立人提出。

在申请审批时,如果是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应提交设立合资或合作企业的申请书,各方创立人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方创立人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或合作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由各方创立人委派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以及中方创立人的主管政府部门和合资或合作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企业的签署意见等正式文件。若是外资企业,则提交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章程、法人代表和其它企业主管人员名单企业所在地政府的签署意见等正式文件。

审查批准机关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决定是否批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期限为三个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审批期限是45天;外资企业审批期限为90天。

3.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的创立人应在收到审查批准证书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申请注册时,应提交审查批准机关的审批证书和审批文件,合资(或合作、外资)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中、外文副本各3份),中外各方创立人的合法开业证明(如营业执照或注册书等)和资信证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文件,企业董事会名单,以及企业注册申请书等有关文件。

登记机关经过核查,确认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手续齐备以后,便可批准其注册登记。

4.登记的主要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主要项目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别、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职工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等。下面介绍几个主要的登记项目:

(1)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资金的总和,投资总额应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规模所需资金相符。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向外商投资企业认缴的出资额。投资者的认缴出资额就是中外投资者以各自名义投入外商投资企业的资金。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投资规模在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②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③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④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总额的,应根据上述比例,追加注册资本。

(2)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负责人。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应由投资各方委派。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认缴比例在70%以上的外国合营者可以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受聘后,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5.分支机构的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均为对外实行非独立核算、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金全部为外商投资企业所有的派出机构。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分为经营性分支机构和非经营性分支机构。经营性分支机构一般为分公司、经营部、分厂、销售部等;非经营性分支机构一般为办事处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性分支机构可开展经营活动;非经营性分支机构可开展联络、服务、咨询等项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办理登记,需外商投资企业先办理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得到批准后,应按变更程序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增设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被核准后,原登记机关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核准增设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函。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即可据此向其所在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分支机构登记。

分支机构的登记被登记机关核准后,登记机关根据分支机构的性质颁发不同的证件。对经营性分支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对非经营性分支机构,颁发“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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