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设立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17页(1550字)

国有企业也称全民所有制企业,它是由国家出资创立,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这种企业是法人。国家依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权企业经营管理其投入的资产;企业对国家投入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并以这部分资产承担企业的民事责任。

目前,我国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其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设立的若干项规定。以下仅就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设立的几个特点作一说明。

1.创立人

国有企业的创立人,在法律上没有特别的限定,通常各级政府所管辖的经济管理机关(此类企业的政府主管机关),以及已经具备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均可以作为国有企业的创立人。而无权掌管国有资产,或无权以国有资产用于盈利的单位,则不能作为国有企业的创立人。

2.审批

审批是政府计划部门对国有企业的创立计划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制度。企业创立人在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之前,应将其投资建设计划报送政府计划部门审批。计划部门对报请审批的投资项目实行限额管理制度。按照现行办法,总投资额为3千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国务院各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3千万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批;2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申报审批时,首先由创立人提交项目建议书。这是企业创立人依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行业规划以及地区规划,并结合对于该项目的自然资源、生产力布局和市场预测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该项目投资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而向政府推荐的正式建议文件。其中主要包括如下事项:项目名称;主办单位及其负责人;项目内容及申请理由;创立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的名称以及规格;生产能力和市场;主要原材料、能源、交通和配套协作等方面的条件(包括发展阶段中的要求和可能);项目资金的估计和来源;建设进度计划;初步的技术、经济分析等等。

在项目建议书经过审批机关批准之后,创立人再提交计划任务书报批。其内容包括:依据市场预测和效益的评估,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各种资源及公共设施的落实情况;厂址方案及建厂条件;技术工艺;主要设备选型、建设标准及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主要单项工程、公用辅助设施和协作配套工程的构成、布局方案,土建工程量估算;城市规划、环境保护、防震、防洪、防空、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和措施;企业组织设置、劳动定员及培训计划;建设工期和进度;投资估算和资金筹集;经济效益等。此项计划任务书由企业创立人先报请政府主管部门预审;再报计划部门审批。经计划部门批准后,该项目便列入国家(或部门、地区)计划,创立人便可开始基本建设设计和施工。

3.登记

企业建成之后,创立人应在企业投产或运营前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注册时,应提交企业设立申请报告、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县以上计划部门或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企业注册申请一经批准,即经过注册登记手续之后,便可以领取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并开始营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以特定的公告文件或通过指定的新闻媒介,向社会通告该企业已获准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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