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龙虾测量标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97页(197字)

斯里兰卡《虾和对虾管理规则》第16条规定,若根据本规则对供出口的龙虾胸甲长有疑问时,该龙虾的尾长应作为测量的标准。第17条规定,为了确定龙虾尾长的目的,龙虾的尾段应平置于板上,腹面向下。第18条规定,可出口的龙虾最小尾长度为11.5厘米(4.50英寸)。第19条规定,龙虾的尾长应从其第一腹节背甲的钙化痕迹的前表面沿中间线量至尾节的后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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