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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文化事业建设的经费来源是什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743页(1158字)

职工文化事业的建设包含了事业机构的新建、改建、维修及设备更新等各个方面,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建国以来职工文化事业建设的经费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一)各级政府及行政部门的投资。早在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条就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拨给中华全国总工会、产业工会与地方工会以必要的房屋与设备,作为工会办公、会议、教育、娱乐及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等之用。”1979年12月,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物资总局、全国总工会等5个单位联合发出“关于妥善解决各级工会房屋、设备问题的通知”重申了以上规定,并根据《工会法》及有关文件精神,又明确提出“县(包括城市的区)以上各级工会机关办公、宿舍及其所举办的工人文化宫、俱乐部、体育馆、业余学校、工会干部学校、科技活动站、疗养院、休养所、国际海员俱乐部等事业单位,所需的房屋及设备,由各级政府或部门逐步解决”。“今后地方政府应将上述工会开展群众工作的文化福利设施,纳入当地城市、港口建设的统一规划之中,根据需要与可能逐步建设。”“产业、公司工会和基层工会及其所属职工集体文化、福利事业所需房屋设备及其维修和水电取暖等费用,均由同级行政解决。”(二)工会经费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关于工会经费的来源,作了如下规定:“工厂、矿场、商店、农场、机关、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的行政方面或资方,应拨所雇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按月拨交工会组织作为工会经费(其中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为职工文化教育费)。”多年来,工会根据此精神,将文教费中的一部分用于职工文化事业的建设。1979年国家计委等5家联合通知中又明确规定“县及县以上工会在保证正常开支后,如果经费确有较多结余,而群众活动所急需的集体文化、体育设施,政府一时不能解决时,工会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可以动用部分结余经费,兴建小规模的这类设施,按自筹资金办法审批。”(三)文化宫、俱乐部自身收入。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建设的发展,职工对文化的需求越来越高,现有的职工文化阵地、设备已远远满足不了职工需求。职工文化事业为了扩大自我发展能力,进行了改革,拓宽服务领域,扩大收费项目,有偿服务、经营活动、第三产业逐步兴起,使一些职工文化事业单位凭借自己的收入全部或部分地解决了经费的开支和一些小型的维修。有的在加强管理、紧缩开支中挖掘经费潜力。(四)社会赞助和其他经费补充。一些职工文化事业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条件,分别采用义务劳动、地区互助、向基层集资以及引进社会力量及外资等办法,对职工文化活动阵地进行维修、改建或增添少量的活动设施和器材。这些补充办法要根据实际可能及自愿互利的原则慎重进行,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调整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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