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99页(438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人员,其产生由总理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命。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务委员。国务院的前身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曾设有政务委员,是政务院的组成人员。1954年宪法没有设置国务委员,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沿用了这种做法。1982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同年12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将“国务委员”列为国务院组成人员,并规定,国务委员与总理、副总理、秘书长共同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委员的主要职责是: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关于国务委员的人数,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都未作明确规定,1982年,国务院有10名国务委员,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任命了8名国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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