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61页(531字)

国家对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所规定的馆藏文物管理是指对全民所有制的文物收藏单位文物收藏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制度:①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应当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登记的珍贵文物档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一级文物档案应当报国家文物局备案。②全民所有制的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藏品禁止出卖。但上级文物单位可以调拨、借用下级文物单位的文物。这些文物单位对藏品进行调拨、交换,应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级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和借用,需经国家文物局的批准,二级、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的调拨、交换、借用,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取文物。③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具备确保文物安全的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手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文物档案,对文物实行分类分级保管。④全民所有制的文物收藏单位复制和修复其所收藏的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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