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28页(521字)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的负责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官经检察长提名,由行政长官任命。”根据中葡联合声明的规定,担任主要职务的官员(相当于原“政务司”级官员、检察长和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故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亦作此规定。检察长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尽忠职守,廉洁奉公,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现在没有设立检察院,葡萄牙检察院参与各级法院进行检察活动的方式是向各级法院派驻代表,在最高法院由共和国总检察长代表,在中级法院派驻助理总检察长代表,在初级法院派驻葡萄牙共和国检察长和检察官代表,在其他专门法院依法派驻相应级别的代表,在澳门派有助理总检察长、检察长和检察官。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1999年后澳门检察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不但有检察院,而且有关于检察院的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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