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环保官员任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99页(288字)

加拿大《环境保护法》第217条规定,为了本法或本法的任何条款的目的,主管部长可以任命下列人员为执行官和分析员:(1)部长认为可以胜任被任命职务的人或一类人;(2)在政府的批准下,为政府所雇用,实施有关保护环境的法律的人或一类人。根据情况,应当提供给每一位执行官或分析员一份作为执行官或分析员的任命证明书,以及根据情况,依据第218条或第220条规定在进入任何地方时,如果遇到要求,应当向负责该地区的人出示证明书。为了本法以及规章的目的,执行官具有治安官员的所有权力,但是部长在任命任何人或某一类人时,可以对这些权利进行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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