斐济外国渔船捕捞计划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53页(499字)
斐济《斐济海洋空间(外国渔船)管理法》第5条规定:(1)为了本法的目的,已经获得主管部长根据1977年海洋空间法有关专属经济区内渔业的规定分配了捕捞配额的外国渔船的国家渔业代表,可以经常地向部长提交符合这一规章的捕捞计划。(2)每项捕捞计划应以备忘录的形式用英文书写,并应提出对所分渔业配额将采取措施的建议,要求包括下列情况:本国渔船将在专属经济区中从事捕捞作业的地区;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数量;每条渔船将到达和离开专属经济区的估计时间;捕捞计划建议的期限;本国渔船在其捕捞计划期间将可能停靠斐济港口的概要;在捕捞计划期间,本国所有可能的渔获物从捕捞船向其他船转运的概要;在捕捞计划期间,在专属经济区内,为了维持本国渔船所需要的所有其他作业的概要。(3)部长可以随时批准按照本办法呈交给他的渔业计划,或任何改变那个计划的建议。(4)在批准捕捞计划或改变捕捞计划建议时,部长可以规定批准保持有效的时间。(5)部长可随时改变或中止任何已经同意的捕捞计划,或撤销对任何捕捞计划的批准。(6)同意了的捕捞计划不应认为不受部长关于对外国渔船发放许可证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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