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18页(411字)

澳门特别行政区为居民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服务并就这些事务向政府提供咨询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5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政权即统治权,是治理国家的权力,“非政权性”指不具有统治权的性质,不具有管理澳门地方政治事务的权力。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市政机构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委托服务的事项范围是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方面的事务,这与现在澳门两个市政厅所承担的社会公益事项范围大致相同。市政机构的活动方式有二,一是向居民提供服务;二是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咨询意见。这是与其非政权性质的地位相一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6条规定:“市政机构的职权和组成由法律规定。”这一规定既原则而又灵活,将来特别行政区要设立两个市政厅,还是只设立一个,市政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如何规定,均由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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