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19页(756字)

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权。指公民在公共道路或者公共场所,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示抗议或意见,以显示自己的力量和决心的自由。与游行自由既可表示喜庆欢欣的感情,又可表达激愤的情绪不同,示威自由往往用于表述公民的抗议或与政府相异的立场,因此,示威比游行对国家和社会产生的政治影响更大。但是在一个推行民主宪政的国家,人们应该有权利通过多种渠道用不同的方式来表达自己意愿和政治立场,同时为确保示威自由的合理行使也得在法律上作必要的限制。世界上有不少国家就此专门立法,规定行使示威自由的程度和规则。通常说来,损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损害公共利益的示威均在禁止之列。有些国家则规定示威必须事先申报并取得许可后才能举行;有的国家授权政府基于公共安全等理由,随时有权对示威加以限制。

在我国,人们可通过多种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政治意愿,法律又规定各级国家机关要积极主动地以各种形式联系群众,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及时地解决群众的要求和问题。人民群众对于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或对自己所不满意的行为和事件,大都可通过申诉、控告、检举和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但示威自由乃民主宪政体制下的一项重要自由权,故我国宪法第35条对示威自由作了明文规定。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对示威活动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公民的示威自由权必须依法行使,不得侵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在依法进行示威的过程中,必须服从公安、交通和治安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冲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党的办公场所及外交机构,不得扰乱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公共管理秩序。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