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91页(1993字)

国家依法对麻醉药品的生产、供应、运输和使用实施监管的法律制度。所谓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麻醉药品主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7年11月28日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是麻醉药品管理的主要法规。根据该法规规定,我国麻醉药品管理的内容包括:麻醉药品的种植和生产、麻醉药品的供应、麻醉药品的运输、麻醉药品的进出口、麻醉药品的使用等。

麻醉药品的种植和生产 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种植单位,必须经卫生部会同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并抄报公安部。麻醉药品的生产单位,必须经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麻醉药品原植物的年度种植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农牧渔业部审查批准,麻醉药品的年度生产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并联合下达执行。对成品、半成品、罂粟壳及种子等,种植和生产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严加保管,严禁自行销售和使用。麻醉药品的研究试制,必须由研制单位编制计划,报经卫生部审定批准后,方可进行。麻醉药品的生产,应加强质量管理,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麻醉药品的供应 麻醉药品的供应必须根据医疗、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全国麻醉药品的供应计划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指定的部门提出,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后下达执行。麻醉药品经营单位的设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医药管理部门提出,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核批准。经营单位只能按规定限量供应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使用单位,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供应。药用罂粟壳的供应业务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及各省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经营单位办理。罂粟壳的分配必须根据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共同审查批准的计划调拨。罂粟壳可供医疗单位配方使用,不准零售。药品生产企业为配制中成药所需罂粟壳计划,由所在省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下达执行。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具有相应储藏条件的专用仓库或专柜,并指定专职人员承担麻醉药品的储运和供应工作。

麻醉药品的运输 运输药用阿片时,必须凭卫生部签发的国内运输凭照办理运输手续,原植物的种植单位调给国家医药管理局仓库的药用阿片由发货单位派人押运,由仓库调往药品生产企业的由收货单位派人押运。运输麻醉药品和罂粟壳,除药用阿片外,生产和供应单位应在运单货物名称栏内明确填写“麻醉药品”,并在发货人记事栏加盖“麻醉药品专用章”,凭此办理运输手续。运输单位承运麻醉药品和罂粟壳,必须加强管理,及时运输,缩短在车站、码头、机场存放时间。铁路运输不得使用敞车,水路运输不得配装舱面,公路运输应当苫盖严密,捆扎牢固。

麻醉药品的进出口 麻醉药品的进出口业务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指定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外贸的规定办理,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办理。麻醉药品进出口的年度计划应当报卫生部审批。因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进口麻醉药品的,应报卫生部审查批准,发给《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后,方可申请办理进口手续。出口麻醉药品,应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交验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准许证,经卫生部审查发给《麻醉药品出口准许证》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麻醉药品的使用 我国法律关于麻醉药品的使用规定了以下几点:①使用单位。麻醉药品只限于医疗、教学、科研单位使用。医疗单位使用麻醉药品,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核定供应级别后,发给“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按限量向指定单位购买。教学、科研单位所用的麻醉药品,由需用单位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②麻醉药品的采购。麻醉药品使用单位在采购麻醉药品时,须向经营单位填送“麻醉药品申购单”。经营单位在供应时,必须详细核对各项印单及数量。此外,麻醉药品的采购也可以邮购,但往来单据、证件均须挂号寄发。经营单位邮寄时,应在包裹详情单上加盖“麻醉药品专用单”。③使用人员资格。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④麻醉药品用量。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2天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超过3天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此外,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⑤麻醉药品的保管。医疗单位要有专人负责麻醉药品,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处方应保存3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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