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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艺人管理工作的若干试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29页(322字)

1982年1月5日文化部发布。

主要内容:(1)登记和管理。民间艺人系指长期分散活动在广大农村和城镇,以从事曲艺、木偶戏、皮影戏、杂技等民间艺术演出活动为职业的班组或个人。民间艺人在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既可以根据“自愿组织、自行管理、自负盈亏”的原则结合当地的需要与可能组成合作班组,也允许其从事个体的营业演出。进行营业演出的民间艺人必须通过考核、登记,持有民间艺人演出证。

(2)民间艺人演出的节目要定期报请文化主管部门审查。禁止演出有害观众身心健康的渲染色情、宣扬迷信、形象野蛮和恐怖残忍等有毒素的节目。

对演出有害节目屡教不改者,没收其演出证。(3)民间艺人的演出、收费与分配的具体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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