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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工作人员守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29页(344字)

1981年4月28日国家文物局发布。

共10条,主要内容:(1)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努力完成任务。(2)爱护文物,要象战士爱护武器一样,千方百计确保文物不受损伤。(3)严禁将文物化公为私,监守自盗。(4)严禁将国家文物作为礼品赠送任何个人(包括上级领导)。

(5)对私人向文物单位出售的文物,严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友收购。(6)经上级批准可以处理的文物,只能卖给文物商店,不准以任何形式处理给个人。(7)严禁倒卖文物从中得利的活动。(8)严禁将国家收藏的文物,出借给个人。(9)在涉外工作中,不许利用与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驻港澳工作人员接触的机会,谋取私利和相互赠送礼品。

(10)不准以公款宴请我驻港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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