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49页(800字)

检察系统全国性专业会议。1954年3月17日至4月10日由最高检察署在北京召开的会议,规定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全国各级人民检察署的组织和工作系统地建立和健全起来。1956年3月15日至4月1日在京举行的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确定,要在两年之内把检察机关的组织和工作全面健全起来,以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和人民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1958年6月23日至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京召开的全国检察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检察工作要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加强对敌人的专政,为总路线的顺利实现而保证一个安全的环境。1960年2月16日至26日在京召开的会议讨论了当前形势和对敌斗争的方针、政策、任务,号召积极正确地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1976年12月16日至27日召开的会议讨论了检察机关新时期的方针、任务,提出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建议。1988年3月召开的会议指出,检察机关要积极地进行检察体制改革,增强法律监督职能,建立完备的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强调保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指出要进一步全面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坚持不懈地打击经济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更好地为改革开放服务。1992年5月4日至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召开了第九次全国检察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和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精神为指导,总结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八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四年来的工作,研究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应遵循的原则;提出在加快改革、扩大开放的新形势下法制建设和检察工作的任务;讨论修改《惩治贪污贿赂法》(第十稿)和《检察官条例》(第十八稿)。1996年7月7日至12日在北京召开了第十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与会代表认真讨论了《检察工作“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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