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土地泉水所有权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47页(190字)

瑞士1996年《民法典》第704条规定:(1)泉为土地的组成部分,并与其发源地相结合,始得为所有物。(2)对他人土地上的泉的权利,以地役权在不动产登记簿登记后成立。(3)地下水与泉水有相同的地位。第705条规定:(1)为维护公众的利益,州法可规定限制或禁止泉水的排放。(2)前款情形,各州之间意见不一致时,由联邦委员会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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