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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工作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30页(495字)

1982年12月文化部发布了《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

共8章30条。主要内容:(1)规定了省(自治区、市)图书馆(以下简称省馆)的性质和主要任务。省馆是国家举办的综合性的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科学、教育、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向社会公众提供图书阅读和知识咨询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全省(自治区、市)的藏书、图书目录和图书馆间协作、协调及业务研究、交流的中心。(2)规定省馆收藏的书刊资料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其他单位不得任意调出。并且还对省馆藏书与目录的技术质量要求作了规定。(3)对省馆的读者服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省馆应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确定图书的借阅范围。除根据中央和国家出版主管部门规定的对某些书刊停止公开借阅外,不得另立标准,任意封存书刊。

(4)对省馆的业务理论和技术方法研究,以及对本地区公共图书馆的业务辅导提出了要求。规定了省馆组织机构设置的原则,定编的参照标准,经费、馆舍和设备的有关事项,以及省馆工作人员的条件、培训和考核等。本条例原则上也适用于拥有百万册以上藏书的其他大型公共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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