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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章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30页(337字)

1985年5月14日文化部批准试行。

共5章22条。主要内容:(1)全国复制中心为全民所有制的事业单位,隶属文化部图书馆事业管理局领导,独立建制。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文化系统和其他系统有抢救祖国遗产任务的图书馆,承认本章程,遵从本中心的决议者,均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中心的成员馆。中心可根据任务需要,在全国若干成员馆设立复制点。

(2)对中心的组织机构设置及各自的职责,各成员馆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经费、产品、收益分配等都作了规定。(3)中心提供给各成员馆的机器设备必须正确保养,合理使用;对因责任事故而造成的严重损坏,视情节由成员馆酌情赔偿。

为落实中心制定的各项计划,中心和各成员馆之间应签署协议或合同,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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