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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卫生科研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37页(409字)

我国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机构分独立研究机构和附设研究机构两类,直接隶属于各级卫生主管部门的为独立研究机构,附设在医药院校及其他医药卫生机构的为附设研究机构。

其基本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发展医学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和卫生工作方针,出成果、出人才,为实现医学科学现代化作出贡献。研究机构根据规模大小,分为研究所和研究室。研究所可设附属医院,以医疗为基础,以科研为中心。

县以下一般不设独立研究机构。

附设研究机构利用所在单位原有的工作机构,为科研服务。根据1980年1月28日卫生部发布的《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机构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新设研究机构要提出申请书上报审批,卫生部直属单位的独立研究所由卫生部报国家科委审批;卫生部直属单位和部属医药院校、生物制品研究所附设的研究机构报卫生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管理的研究机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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