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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传染病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39页(490字)

列入检疫范围的某种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传染病。

1950年我国卫生部颁布的《交通检疫暂行办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有10种,即疫、霍乱、天花、斑疹伤寒、黄热病、流行性脑炎、鹦鹉热、雅司病、麻风、炭疽。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规定的检疫传染病为6种,即鼠疫、霍乱、黄热病、天花、斑疹伤寒和回归热。1979年6月1日我国正式承认《国际卫生条例》,经国务院批准,我国规定的检疫传染病删除斑疹伤寒和回归热。

鉴于全球已消灭了天花,1981年《国际卫生条例》中有关天花的章节删除。1986年12月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为3种,即鼠疫、霍乱、黄热病。至此,我国规定的检疫传染病与《国际卫生条例》的规定相一致。但是,一个主权国家在自己行政管辖区内制订检疫法规时,检疫传染病的种类不受《国际卫生条例》的限制,可以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所以,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在规定3种检疫传染病一词后面,附加了“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为检疫传染病一句,以保留我国今后宣布新检疫传染病的独立性和机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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