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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38页(420字)

国境卫生检疫执法人员的职称,一般由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领导干部、检疫师以上的业务人员兼任。

在我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经卫生检疫机关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委任,并发给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证件。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的职权是:(1)有权查阅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上的有关资料、记录和证件,对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及时检疫;(2)有权会见或约见有关单位负责人,出席当地有关卫生行政或专业会议;(3)有权审查国境口岸重点建筑卫生设施的设计和验收;(4)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法令的单位和个人提出限期改进、警告、罚款、没收(销毁)不卫生物品和暂停营业等处理事项,直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任期3年,届时可以连任,不称职者可随时撤销委任,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证。违法失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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