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遗嘱继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43页(632字)

无遗嘱继承人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直接取得继承权资格的人,对于无遗嘱处分的财产,无遗嘱继承人按照一定的顺序参与遗产分配,享受继承权利。根据《无遗嘱遗产条例》等香港法例所规定的无遗嘱继承人概括如下:

(1)配偶,指合法夫或妻。

(2)妾(1971年10月7日以前所娶)。

(3)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情况比较特殊,在香港,如果男性再婚,他与前妻所生子女有权继承其后妻的遗产,也就是说,继子女对于继母在继承权上相当于子女的地位;如果女性再婚,她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无权继承其后夫的遗产,即继子女对于继父在继承权问题上无子女的地位。

(4)父母,包括有自然血缘关系的生父母(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对于该非婚生子女除外)和养父母。

(5)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和同父异母的,而不包括同母异父关系的兄弟姐妹。

(6)上述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甥儿女。

(7)祖父母,包括外祖父母。

(8)父或母的兄弟姐妹,即伯、叔、姑、舅、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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