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遗嘱继承的适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43页(1005字)
无遗嘱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份额及遗产分配方法继承遗产的制度。香港法例中不使用“法定继承”一词,而称为“无遗嘱继承”,因为我们通常所称的法定继承只有在下列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如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或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或遗嘱中只对部分遗产作了处理而余下一部分遗产未作合法处理等等。同时,法定继承的概念,有其不完善处,因为任何一种继承方式都是法律所规定的,遗嘱继承也不例外,同样需要履行法定程序,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将被宣告无效。所以,香港在立法过程中,根据英美法系国家继承立法的有关理论,使用“无遗嘱继承”这一概念。但需要指出的是,无遗嘱继承并非指从来没有遗嘱或有效遗嘱存在,而是指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遗产无法根据其生前的遗嘱进行分配,从而由法律规定采取的一种分配方式。
香港有关继承的法律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对无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是: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永久居住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香港制定的《无遗嘱遗产条例》是分配无遗嘱处分财产的主要法律依据,详细规定了无遗嘱财产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
无遗嘱继承适用于下列情况:
(1)被继承人未订立遗嘱;
(2)被继承人所订立遗嘱全部无效;
(3)被继承人所订立遗嘱部分无效,其无效部分处分的遗产;
(4)被继承人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全部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5)被继承人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部分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指定这些继承人继承的遗产;
(6)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全部放弃继承或受遗赠;
(7)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部分放弃继承,此类放弃的部分;
(8)遗嘱处分遗产未尽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