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萨摩亚外国渔船许可条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55页(692字)

西萨摩亚《渔业保护法令》第5条规定,主管部长可以向任何指定的外国渔船授予并发放在专属经济区内捕的许可证。根据本条发放许可证时,部长可附加有关下列(除其他外)所有事项或任何事项的条件:(1)在专属经济区内允许捕鱼的区域;(2)允许捕鱼的季节、时间和特定的航次;(3)可捕鱼的种类、规格、年龄和数量;(4)可捕鱼的方法;(5)外国渔船所使用或携带的渔具的种类、规格和数量,以及渔具不使用时的存放方式;(6)所捕鱼的使用、转让、转船、卸货和加工;(7)外国渔船为检查渔获物或其他目的进入西萨摩亚港口;(8)外国渔船给其他渔船或他们的渔具或渔获物或给鱼类资源或其他西萨摩亚的利益造成损失或危害时,对西萨摩亚公民或西萨摩亚政府的赔偿;(9)外国渔船应向农林渔业部提交统计和其他资料,包括有关渔获量和努力量的统计资料和船位报告;(10)外国渔船进行特定项目的渔业研究;(11)就外国渔船所采用的捕鱼技术为西萨摩亚培训人员,向西萨摩亚提供有关渔业的技术转让;(12)在外国渔船上,展示出发给该船的许可证;(13)外国渔船的标志和其他辨认方法;(14)由西萨摩亚政府船舶或由本法令第13条所授权的官员向外国渔船发出应遵守的指令、命令和其他要求;(15)在外国渔船上安排西萨摩亚观察员,并由持证者向农林渔业部支付派观察员的费用;(16)在外国渔船上安装并保持正常运转的对讲机或其他用于确定其位置和识别船只的其他设备,并安装足够的用于测定其位置的航海仪器;(17)外国渔船上携带指定的海图;(18)部长认为养护和管理各经济区渔业资源所必要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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