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劳外国捕鱼协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55页(246字)

帕劳《第6-7-14号公法》第12条外国捕协定中规定:(1)每个外国捕鱼协定必须承认本法阐明的帕劳政府专属渔业管理权。(2)在谈判外国捕鱼协定时,海洋管理局应寻求外方对本法规定内容和条件的实质性协议意见。(3)按本法规定的任何一种渔业给外国的捕捞总的许可量应是该渔业最适产量的一部分,该部分不能由帕劳地区渔船捕捞。(4)在复审帕劳海洋管理局的建议以后,帕劳议会将遵照本法的规定,通过立法手段确定每一种渔业给外国捕捞总许可额和给各国的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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